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北京历代帝王庙保护利用促进会”(英文:Association for Preservation ,Utilization and Promotion of Beijing Temple of Ancient Monarchs )。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委员会、西城海外联谊会、西城区对外文化交流协会发起成立,是经中国北京市西城区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保护和利用北京历代帝王庙,对北京历代帝王庙的历史文化进行系统研究。
第四条 本团体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西城区文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市、区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注册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13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对北京历代帝王庙的历史文化价值进行综合研究;
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和面向海内外的宣传活动;
资助北京历代帝王庙的修缮、恢复和保护性设施建设,促进保护利用工作发展;
资助北京历代帝王庙的学术研究活动和书刊的出版发行;
表彰、奖励对保护利用北京历代帝王庙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工作者和各界人士;
组织和协助海内外各界为修缮、恢复和保护北京历代帝王庙举行的各类公益性活动,促进民族统一大业的早日实现;
接受海内外各社团、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与实物;
协调和组织在北京历代帝王庙举行的各种文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拥护本团体章程;
自愿加入本团体;
对本团体的发展有一定的贡献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拥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按照本团体的要求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如会员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和审查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代表本团体向有特殊贡献的海内外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机构日常工作,制定与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选举产生监事长;
出席理事会;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本团体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专家顾问团,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对本团体的活动提供咨询。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员会费;
捐赠款项;
政府资助;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办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接受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各种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终止,由理事会提交终止意见,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家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国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国家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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